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二、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三、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以上规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请投资者关注并予落实。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