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日休市或者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有关申报。
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本所不接受其出借或借入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
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仍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仍实行定价交易。本所继续暂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28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