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对《中泰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两方)》(以下简称《协议》)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为保护股票质押回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协议》相关条款的重要变更进行公告,相关修改和变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对所修订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异议。投资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告相关内容。
《协议》的主要条款修订如下:
一、在原《协议》乙方联系电话处增加“0531-68889308”。
二、将原《协议》依据的三个法律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替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原《协议》第一条(二十六)履约保障比例计算公式修改为“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场外追加担保物市值+待购回期间内标的证券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权益-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或标的证券孳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
四、删除原《协议》第一条(二十七)“(警戒线为130%-190%,具体参见本协议第六十五条)”。
五、删除原《协议》第一条(二十八)“(平仓线为120%-170%,具体参见本协议第六十五条)”。
六、将原《协议》第十五条标的证券修改为“指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暂不纳入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范围”。
七、将原《协议》第三十条修改为“(一)提前购回利息的确定。
提前购回时,提前购回利息支付分为基础利息和提前购回罚息两部分。其中基础利息是指按照《交易协议书》中约定的到期购回利率计算的应付未付利息。提前购回罚息=提前购回罚息率*提前购回金额*提前购回天数,提前购回天数为到期购回日与提前购回日之间的实际天数,提前购回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一,《交易协议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延期购回利率的确定。
1、乙方原因或客观情况发生变更导致甲方延期购回的,延期购回利率与初始交易确定的到期购回利率一致;
2、甲方主动申请延期购回的,延期购回利率由甲方、乙方议定,具体以《交易协议书》《融入方延期购回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八、将原《协议》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甲方融入资金使用用途与申报用途不一致,且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时,甲方应在资金转出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采取相关改正措施,确保资金用途与申报用途一致……”。
九、将原《协议》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到期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到期购回标的证券数量=当前质押标的证券数量”,删除原《协议》“其中,R为到期购回利率;N为实际购回天数(按自然日计)”。
十、将原《协议》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延期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延期购回标的证券数量=当前标的证券数量。甲方申请延期购回的,在延期购回实行前须先行缴纳原合约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及违约金……”,删除原《协议》“其中,N2为实际购回总天数,是初始交易期限和延期期限合并计算的总天数;R2为延期购回利率”。
十一、原《协议》第六十五条增加“核准制下创业板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210%,平仓线190%”。
十二、将原《协议》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违约金 = 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单日违约金率×违约天数。其中,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已还金额,单日违约金率为万分之五。违约天数为自违约情形发生日起至违约情形解除日(不含)的天数”。
十三、将原《协议》第六十九条(四)修改为“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要求其提前购回或甲方主动申请提前购回但未在申请日提前购回的”,删除(五)“甲方主动申请延期购回,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延期购回的”,删除“……发生本条(四)中所列情形,且甲方提前购回的,按照本协议第三十条约定方式支付罚息;若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或甲方申请日提前购回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发生本条(五)中所列情形的,按照本协议第四十五条约定处理……”。
十四、增加“第七十条违约处置方式
乙方进行违约处置时,有权自主决定处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通过沪深交易所违约处置申报方式进行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三)通过仲裁、诉讼或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等;
(四)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十五、将原《协议》第七十条(三)修改为“违约处置申报通过后,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任意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撤销”的市价委托方式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标的证券;
2、满足大宗交易条件的,乙方可选择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处置;
3、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十六、将原《协议》第七十条“(四)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还乙方,如有剩余的返还甲方,如不足偿还的由甲方继续承担偿付责任”删除。
十七、将原《协议》第七十条增加“(六)如果处置期内由于标的证券持续停牌、法定禁止交易等原因,乙方无法售出标的证券,或只售出部分标的证券且售出所得不足以支付购回交易金额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任意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置:
1、待该标的证券交易恢复后,继续进行处置;
2、通过仲裁、诉讼或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等方式进行处置”。
十八、删除原《协议》第七十一条。
十九、将原《协议》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四)通过仲裁、诉讼或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
通过仲裁、诉讼或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进行拍卖质押股权收回乙方权益的,拍卖金额大于甲方应支付的购回交易金额,差额部分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拍卖金额或将质押股权以物抵债但不足以偿付乙方债权的,乙方有权利继续追偿差额资金”。
二十、将原《协议》第七十七条修改为“……(一) 违约情形
1、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或清算交收失败的;
2、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购回交易失败的;
3、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其他违反本协议的情形。
(二) 处理方式:
1、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或清算交收失败的,该笔交易指令作废,双方协商重新进行交易及划付,乙方需支付交易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到期购回交易失败的,该笔交易作废,双方协商重新进行交易委托,乙方需支付购回交易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十一、将原《协议》第七十八条修改为“……乙方有权采取包括违约处置在内的一切措施,违约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付乙方,偿付顺序原则上为融资利息、违约金、融资本金、损害赔偿金、银行转账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追索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偿付顺序,具体以乙方实际扣收为准。违约处置所得资金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欠乙方债务的……”。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关于变更《中泰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两方)》部分条款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