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会〔2017〕194号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配合深圳证券市场登记结算系统优化二期项目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有关交易申报、质押登记模式、限售股司法冻结生效时点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原《办法》(深证会〔2013〕44号)、2014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调降深圳市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深证会〔2014〕82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市场登记结算系统优化二期项目启用后至新《办法》施行前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30日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