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融入方、融出方客户(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应针对融入方制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融入方风险揭示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人应针对融出方客户在相关风险揭示书中加入特别条款,充分揭示股票质押回购存在的风险。
一、《融入方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融入方适当性】融入方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三)【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融入方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利益冲突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六)【特殊类型标的证券】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融入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七)【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可能被上交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八)【交易期限】股票质押回购累计的回购期限超过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无法通过上交所进行购回交易的风险。
(九)【异常情况】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
或强制执行;
2、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4、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
5、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十)【操作风险】由于技术系统故障、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十一)【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融入方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经济损失。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中对股票质押回购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股票质押回购的所有风险。融入方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股票质押回购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证券公司还应要求《风险揭示书》应由融入方本人签署,当融入方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二、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相关风险揭示书中至少应增加下列内容:
(一)【信用风险】融入方违约,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可能无法足额偿付债务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三)【限售股风险】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四)【司法冻结风险】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五)【未履行职责风险】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