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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rendm 时间:2016-08-02

一、适用范围

(一)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和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业务。

(二)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三)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

(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4、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 

5、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6、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需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如有);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业务

质权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或《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 

2、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业务

1、在质押登记未解除之前,质权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质押标的物的相关信息。

2、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质物信息查询申请表》; 

(2)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

(四)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且当事人就质权实现协商一致的,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押双方同意由质权人单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1)实现质权的情形;(2)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3)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3、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申请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

(2)质押证券处置协议或质押合同;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申请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

(5)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的,应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受理证明;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方可以选择到本公司柜台,也可通过具有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申报。选择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的,质押证券应托管在该证券公司。

5、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相关约定,可由出质人自行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质押双方也可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质押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时,应当与证券公司事先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以下内容:(1)实现质权的情形;(2)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名称)作为第三方,在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及时将处置所得资金划至质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包括质权人开户行、开户名称及银行账户号)。

6、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出质人自行卖出相关质押证券的,应于卖出当日及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卖出证券有关数据信息。出质人未及时申报或申报数据信息存在错误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质押证券被卖出后,证券公司应对被卖出质押证券的成交数据进行确认,并于卖出当日15:00以前通过D-COM系统“登记存管”—“流通股冻结”—“冻结解冻”菜单,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

本公司将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确认的成交信息以及证券公司申报的质押证券卖出信息,在当日日终扣减出质人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证券公司未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或报送信息存在错误的,本公司日终依次按以下顺序确定当日该证券账户的卖出证券并进行扣减处理:(1)出质人证券账户内不存在权利限制登记情况的证券;(2)出质人证券账户内“可以卖出质押登记”或“不限制卖出冻结”的证券(以冻结时间先后为序)。证券公司与出质人之间因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引起的纠纷,不影响我公司上述调减处理。

证券公司未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或报送信息存在错误,导致本公司日终按以上顺序处理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引发争议并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8、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的,处置所得资金应按照《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置资金划付有关事宜的复函》(机构部部函[2013]714号)的规定,比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立在本公司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及时划转,不能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直接划往质权人账户。

处置所得资金相关信息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见附件(摘自《关于印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接口规范(V1.5)、数据报送指引(第6号,修订版)的通知》(证保发[2013]98号))。

9、质押证券被卖出且完成交收后,所对应的质押登记效力自动解除。

10、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至质押证券被卖出前,司法机关要求对质押证券进行司法冻结或司法扣划的,本公司将对该证券办理司法冻结或司法扣划。司法冻结解除后,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仍为“可卖出质押登记”。

(五)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2、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行为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质押双方应当在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履行完成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4、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90%。质押证券收盘价涉及除权除息情形的,计算时应做相应调整。

5、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当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提交以下材料: 

(1)《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 

(2)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应包括质押证券相关情况(证券数量、证券性质等),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等),质押证券处置价格确定依据,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等,质押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未履行债务金额为上限”;

(3)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公告(如有); 

(5)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 

(6)质押双方关于处置价格的承诺函;

(7)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以下情形的,质押双方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行为需经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出质人因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及《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6、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不具开户资格,应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在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中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按照本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相关规定缴纳过户登记手续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8、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质押证券的过户登记手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不足,过户登记处理失败。 

9、质押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所对应的质押登记效力自动解除。

三、业务流程

(一)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

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等待叫号,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并领取发票(如需)。

4、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手续费(如需)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证券质押登记或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办理完成后,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下一工作日临柜领取登记证明文件。如果选择邮寄,请将填完邮寄地址的信封交给柜台人员,本公司将于下一工作日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或《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受理通知》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确认书》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或质押标的物信息查业务办理完成后,质权人即可领取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部分解除质押登记)》或《证券冻结信息》。

(二)委托证券公司远程办理

1、申请人可到已取得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详细清单请于“www.chinaclear.cn”“网上业务平台”“ 证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清单”查阅)递交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押)、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或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申请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要求相同。

2、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3、证券公司营业部审核通过后,通过本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提交申请,经证券公司总部审核通过后提交本公司审核。

4、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并处理该笔业务。

5、本公司形式审核通过并成功登记的,本公司在成功登记当日(限售股)或次一交易日(无限售流通股)将电子证明反馈给证券公司,并统一在成功登记的次一交易日将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寄往申请人指定的邮寄地址。

6、本公司将于成功质押登记的次一交易日通过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费。手续费的发票由本公司开立并寄往申请人指定的邮寄地址。

四、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券种

收费标准

质押登记

股票

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基金

500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债券

5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解除、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

免费 

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过户费

A 股

过户股份数×面值×1‰计收,最高10 万元(双向收取),自然人证券账户起点1元,其他证券账户起点10 元。

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

现行标准不变。

印花税

A 股

质押证券处置单价×过户质押证券数量×税率,向过出方计收。

(一)对于同一笔质押业务,申请人用同一质押合同对应的同一证券账户中的同一只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不同股份性质或多处托管的证券将在数量总数合并计费;对于同一笔质押业务,申请人用同一质押合同对应多只证券的,本公司按各只证券的数量分别计费。

(二)本公司柜台缴费方式及银行账号如下: 

1、银行转账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黄贝岭支行 

账号:44201504200056041823 

2、现金缴费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441010191800000151 

3、柜台POS机缴费

五、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采取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双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双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和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或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失败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指南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是指: 

1、涉及境内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涉及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涉及境外法人的,需提供: 

1)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机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前述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机构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机构合法存续证明。

如境外机构不能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该机构主体资格及合法存续的公证文件。

2)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例如:说明授权人任职资格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记载有授权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

4)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如有必要,本公司还可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涉及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除我国有关部门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第34点规定的文件需按以下要求办理公证、认证: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香港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澳门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5、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创投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三)本指南要求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四)出质人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姓名/名称、身份证号/注册号)务必与其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记载的容一致。 

(五)质押合同和质押证券处置协议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由他人签字,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质押申请书等文件,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质押双方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高管人员持有股份质押的,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高管股份管理的规定。

(九)对于已被司法冻结、已作回购质押或已提交本公司作为交收担保品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十)部分解除质押只适用于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证券(红利)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的情形;如果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发生变更,应解除原质押后重新质押。

质押双方可通过部分解除质押业务申请单独解除质押证券派生的全部红利。

(十一)同一质押登记编号对应的质押证券须一次性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十二)深市证券质押登记、解除及部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业务(B股除外)还可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申请,接待时间以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受理时间为准。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申请提交本公司办理。

注: 2009年12月29日前在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暂不能到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十三)本公司业务接待和审核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注:因需审核的业务材料较为复杂,本公司接到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和证券公司申请或柜台取号时间在14:30以后的业务,本公司可能无法在当日15点闭市前处理完毕。相关业务将在下一交易日处理,如发生冻结、卖出等风险的,相关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敬请谅解和支持。

(十四)本指南所用表单样式请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栏目下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

(十五)本业务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