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3〕10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优化转融通机制,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出借人仍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暂不实施竞价交易,本所继续暂免对证券出借收取费用。
二、《证券出借办法》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41号)、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156号)、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深证上〔2020〕514号)同时废止。
三、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7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修订说明.pdf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pdf